黑龍江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操作規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黑龍江省內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查處糧食流通中違法行為,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保障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證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辦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案件應當堅持公開和公正、依法辦案、嚴格保密和接受監督的原則,並加強與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係和配合。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 liangshiliutongjiandujianzhashixingfenjifuzezhi。shengjiliangshixingzhengguanlibumenfuzequanshengliangshiliutongjiandujianzhadezhidaohejiandu,zuzhishishishejiquanshengdejiandujianzharenwu,chulizhongyaojiandujianzhazhuananshixiang;市(地)、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權限的規定管轄本轄區內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事項。
第六條 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同(tong)級(ji)糧(liang)食(shi)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都(dou)有(you)管(guan)轄(xia)權(quan)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事(shi)項(xiang),由(you)最(zui)先(xian)受(shou)理(li)的(de)糧(liang)食(shi)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管(guan)轄(xia),因(yin)管(guan)轄(xia)權(quan)發(fa)生(sheng)爭(zheng)議(yi),協(xie)商(shang)不(bu)成(cheng)的(de),報(bao)請(qing)共(gong)同(tong)的(de)上(shang)一(yi)級(ji)糧(liang)食(shi)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指(zhi)定(ding)管(guan)轄(xia)。
第七條 發現不屬於本部門主管或者管轄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填寫《移送審批表》,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即時填寫《監督檢查事項移送書》,並將相關材料一並移送有管轄權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其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的部門;對移送不當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下列情況應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一)依職權進行的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
(二)受理舉報或申訴;
(三)有關部門移交;
(四)上級機關交辦;
(五)其他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監督檢查事項。
第九條 實施監督檢查事項,應事先擬訂監督檢查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時,應出示檢查人員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向被檢查對象說明檢查目的、任務,通報檢查內容、範圍和時間安排,宣傳有關政策,了解被檢查對象基本情況,並按照檢查方案開展檢查。
第十二條 檢(jian)查(zha)中(zhong),應(ying)如(ru)實(shi)記(ji)錄(lu)和(he)彙(hui)報(bao)發(fa)現(xian)的(de)問(wen)題(ti),不(bu)得(de)知(zhi)情(qing)不(bu)查(zha),查(zha)多(duo)報(bao)少(shao),也(ye)不(bu)得(de)隨(sui)意(yi)誇(kua)大(da)問(wen)題(ti)。遇(yu)到(dao)重(zhong)大(da)問(wen)題(ti)應(ying)及(ji)時(shi)請(qing)示(shi)彙(hui)報(bao),不(bu)得(de)隱(yin)瞞(man)不(bu)報(bao)或(huo)擅(shan)自(zi)答(da)複(fu)。
第十三條 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逐事製作完整的檢查工作底稿,並應做到條理清晰、用詞準確、字跡清楚、格式規範、結論明確。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數據、計量等必須前後一致,準確無誤,相關的證明材料應充分完整,不得自相矛盾。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應根據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填製監督檢查報告書。監督檢查報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
(二)監督檢查的原因、項目;
(三)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對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在報告作出15日內將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http://www.98fo.cn



